欢迎访问: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 | | | | | | |
栏目导航
     国际商标新闻  (6)
     国内商标新闻  (39)
     苏州商标新闻  (1621)
     年度热点关注  (5)
专利申请指南
商标申请指南
行业动态
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销售产品如何查处?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6-07-29 16:34:5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销售产品如何查处?


发布时间:2016-07-27 09:45


  

案 情
  2015年10月12日,湖北省洪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当地某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武汉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晨鸽系列休闲食品包装袋上印有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但无法提供商标证书。201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某购物广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晨鸽系列休闲食品,包装袋上仍有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
  经查,从2015年1月开始,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晨鸽第29类商标证书的情况下,印制大量带有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的食品包装袋,并在某购物广场下属20余家超市及洪湖市部分小超市销售晨鸽系列休闲食品。据统计,当事人在洪湖市范围内销售的该系列食品有20多个单品。

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当事人已在第30类注册了晨鸽商标用于糖果等食品,将该商标用于其他食品的行为是否违法?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违法。在本案中,当事人已于2012年6月7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取得第30类晨鸽牌注册商标,商品类别包含可可制品、茶饮料、糖、果、蜂蜜、糕点、谷类制品、锅巴、冰淇淋、调味品。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使用晨鸽牌商标,不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当事人取得的第30类晨鸽牌注册商标有特定的使用范围,执法人员查获的晨鸽系列休闲食品属于非指定商品,如鱿鱼丝、盐焗开心果、盐焗巴旦木、新疆葡萄干、香蕉片、甘草味西瓜子、五香味牛肉干、沙嗲味牛肉干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定性及处理结果
  商标在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包含注册、使用、管理、保护4个环节。商标合法使用有3个条件:商标使用的主体合法,使用的商标合法,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合法使用行为。
  洪湖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取得晨鸽第29类注册商标证,而在其生产销售的该类休闲食品包装上标注晨鸽注册商标和R标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2万元罚款。

办案启示
  工商部门作为商标监管的主管部门,既是执法的主体,又是服务的主体,既要监管到位,还要服务到位。一是要监管到位,注重各类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案件,在以往查办的商标类案件中数量不多,执法人员应深入挖掘。某购物广场销售的商品多达数千种,执法人员对其中20余种不同厂家的商品商标进行了定向检查,通过查询商标网和调取某购物广场的资料才发现这个案源。二是要服务到位。商标“四书五进”是工商部门的重要服务举措,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及时掌握商标基本情况,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加快发展,争创驰、著名商标,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商标的附加值。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重视该项工作,“四书五进”有关文书送到企业后没引起注意,导致在商标使用、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 李明湘 付 波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后台登陆
联系电话:0512-65096141 
苏ICP备07005816号 技术支持:亿韵商务 苏州网络公司
网站法律顾问:刁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