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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保护镇江香醋 明确“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双重保护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6-07-28 13:26:26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江苏拟立法保护镇江香醋 明确“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双重保护


来源:中国江苏网

原标题:江苏拟立法保护镇江香醋 明确“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双重保护

中国江苏网7月25日讯(记者杨丽实习生赵思榄)今天上午,在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镇江香醋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查。《条例》草案对镇江香醋的生产工艺、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产业扶持与发展、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了相应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范镇江香醋的核心生产工艺,而且明确“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双重保护机制。

镇江香醋是镇江独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其“固体分层发酵”的传统酿造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区域品牌价值超过400亿元,在全国2000多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位列第七。然而镇江香醋独特的地位和品牌效应,诱使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借镇江香醋之名非法谋利,导致市场上各种制假和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因此,针对此类情况,对镇江香醋的保护进行立法。

《条例》草案对镇江香醋的核心生产工艺作出了相关规定:“从事镇江香醋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以糯米、麸皮、大糠等为主要原料;(二)采用传统复式糖化、酒精发酵、固态分层醋酸发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艺,在特质陶坛容器密封陈酿六个月以上”等。

针对关于地理标志使用与集体商标混淆的现象,《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建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双重保护机制、统一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取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应当建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完整地使用集体商标和专用标志”“仅取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生产者不得突出使用“镇江香醋”字样,避免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混淆”,也就是说,只是在镇江生产的,但是没有取得集体商标的,不能叫“镇江香醋”。

除了保护之外,产业发展也很重要,《条例》草案对镇江香醋扶持与发展做了相关规定,同时,还设置了资金扶持、执行良好质量安全规范以及对传统酿制技艺和人才的保护、发掘和培养的内容。

此外,《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的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等六种行为,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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