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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提审卡斯特商标案
苏州明达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欢迎光临苏州商标|苏州商标注册|苏州专利|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专利代理公司   2014-01-13 08:41:21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中国工商报 文字大小:[][][]
201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决定提审卡斯特商标案,并申令中止执行此前浙江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这意味着,在最高法的最终提审判决作出之前,被告方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可以中止支付高达337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而此前已被一审法院查封、冻结的卡思黛乐相关商标和股权等资产也被中止执行。

  2009年,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西班牙籍温州裔商人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2012年3月,温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方卡思黛乐侵犯中文卡斯特商标持有人李道之的商标权益,判令卡思黛乐向李道之赔偿3373万元人民币。卡思黛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6月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随后,卡思黛乐依法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指出,卡思黛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而这一法条所指,是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有法律专家据此认为,最高法提审后案件的结果可能发生转变,这对卡思黛乐较为有利。也有人认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最高法希望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为国内的商标抢注类侵权案件设立指导性的判例。

  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欧洲最大、全世界第二大的葡萄酒企业。2011年卡思黛乐向中国出口了3000万瓶葡萄酒。在2013年3月该公司正式启动“卡思黛乐”中文识别体系之前,其在中国市场的企业正式注册名称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该公司曾在2001年与烟台张裕集团联手创立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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